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材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15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新國稅發(fā)[2003]106號)收悉。批復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規(guī)定,對企業(y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的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其摻兌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計算,也可以以體積計算。因此,對所生產的建材產品參兌上述廢渣比例不論是按照參兌重量計算還是體積計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稅。此復。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