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昌河、北斗星牌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3]22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江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規(guī)定,中國航空工業(yè)第二集團公司所屬江西昌河鈴木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昌河、北斗星牌系列汽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研究,對中國航空工業(yè)第二集團公司所屬江西昌河鈴木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上述汽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享受減征消費稅的車輛名稱、型號及執(zhí)行日期見附件。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減征消費稅的車輛清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