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yè)庫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1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包括原省會所在地計劃單列市):
根據國務院決定,現就商業(yè)庫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費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業(yè)庫存的國家計劃內統配汽油、柴油不再補征消費稅。
二、對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業(yè)庫存的非統配汽油、柴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明電[1994]0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流轉稅新老稅制銜接的幾個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如數補繳消費稅,清理補稅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