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入都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批復
國稅函發(fā)[1994]8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guī)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7號)
北京市稅務局:
你局京稅一[1994]137號《關于各種代中央、地方財政收取的價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的請示》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我局意見,對納稅人代中央、地方財政收取的各種價外收入都應并入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