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并明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2008年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20號,以下簡稱《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_ 妹吭_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08年3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是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的歸屬期間,這與當前我國各單位每月工資、薪金發(fā)放時間不統(tǒng)一有關,也符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的原則。
案例1、于某2008年2月28日取得2月份工資2500元,按照《通知》規(guī)定,于某在2008年3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65元。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2500-1600=900(元)
應納稅額=900×10%-25=65(元)
案例2、還以于某為例,于某2月份工資2500元,在2008年3月5日領取,按照《通知》規(guī)定,于某在2008年3月1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5元。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2500-2000=500(元)
應納稅額=500×5%-=25(元)
于某按照新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比老辦法每月節(jié)省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