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稅總發(fā)[2015]14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局內(nèi)各單位:
《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57號)公布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涉及取消29項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決定,全面落實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要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規(guī)定、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明確取消審批事項后續(xù)管理要求。同時,進一步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加快職能轉變,創(chuàng)新管理方式,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涉稅29項)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