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集中采集煙標煙價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5]8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不發(fā)大連、西藏),各中煙工業(yè)公司:
為了進一步解決采集卷煙價格信息存在的問題,規(guī)范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煙草專賣局擬聯(lián)合對卷煙生產企業(yè)2004年以來生產的所有牌號規(guī)格卷煙的內、外包裝式樣、調撥價格、已核定的消費稅計稅價格及市場零售價格進行采樣匯總?,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yè)范圍
本次采樣的企業(yè)為所有卷煙生產企業(yè)(含沒有法人資格的生產點,下同)。
二、產品范圍及所屬期限
本次采樣的產品為卷煙生產企業(y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間生產的所有牌號、規(guī)格卷煙(含雪茄型卷煙,不含雪茄煙)。
三、提供樣品形式
所有采樣產品的外包裝(如條、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裝)、單包包裝各5套,實物樣品一條(或一個包裝單位)。
四、價格內容
本次采集產品價格包括調撥價格、已核定的消費稅計稅價格和市場零售價格。
五、采樣方式及地點
本次采樣采取集中采集方式。
(一)包裝、實物、調撥價格、計稅價格的采樣地點在北京瀟湘大廈。地址:北京市宣武區(qū)北緯路42號,電話:83161188。
(二)零售價格的采樣地點在北京金三環(huán)賓館。地址:北京市豐臺區(qū)南木樨園18號,電話:67237713。
六、參會人員
各中煙工業(yè)公司1名、各生產企業(yè)1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1名。
七、會議時間
(一)中煙工業(yè)公司、生產企業(yè)參會人員5月25日報到,26日至30日集中匯總包裝、實物、調撥價格、計稅價格。
(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參會人員6月16日報到,17日至20日集中匯總零售價格。
八、有關要求
參會人員費用按出差辦理。請與會代表提前將姓名、性別、民族,分別通知國家煙草專賣局和國家稅務總局,以便安排食宿。
聯(lián)系人:國家稅務總局:劉尊濤,電話010-63417758;
國家煙草專賣局:劉艾生,電話010-63605270。
附件:卷煙煙標、煙價信息調查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煙草專賣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卷煙煙標、煙價信息調查表
序號產品標識碼卷煙牌號煙支包裝規(guī)格調撥價格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計稅價格發(fā)文文號零售價格備注
填表說明:
1.本表由各工業(yè)公司或卷煙生產企業(yè)填寫。
2.本表所屬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3.本表第1欄“序號”為采集的煙標實物編號,暫不填寫。
4.本表第2欄“產品標識碼”與工業(yè)量本利報表上的相同。
5.本表第3欄“卷煙牌號”為卷煙生產企業(yè)在所屬期限內生產的所有卷煙牌號。
6.本表第4欄“煙支包裝規(guī)格”為卷煙生產企業(yè)在所屬期限內生產的所有卷煙的煙支包裝規(guī)格。
7.本表第5欄“調撥價格”為卷煙生產企業(yè)自定的出廠價格。在所屬期限內,如果該牌號、規(guī)格卷煙有多個調撥價格,填寫最后調整的調撥價格。
8.本表第6欄“消費稅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定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沒有核定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此欄空缺,并在備注欄中區(qū)分以下四種情況填寫說明:(1)試銷期未滿一年;(2)試銷期已滿一年,但尚未上報;(3)試銷期已滿一年且已上報,但尚未核價;(4)其他原因(請具體說明)。
9.本表第7欄“核定計稅價格發(fā)文文號”為國家稅務總局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下發(fā)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發(fā)文文號。
10.本表第8欄“零售價格”為稅務機關采集的2004年市場平均零售價格。暫不填寫。
11.本表應同時報送電子版(Excel格式)。